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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储存保管养护制度

发布日期:2015-01-30  浏览次数:2010

第一条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分类存放、保管,并做到:
(一)按药品特性和温、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房或设施设备中;
(二) 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。其中:合格药品库(区)为绿色,待验药品、退货药品库(区)为黄色,不合格药品库(区)为红色;
(三) 药品与库(区)地面、墙、顶、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;
(四) 药品与非药品、内用药与外用药之间应分开存放,易串味的药品、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。

第二条 在库或药房药品的日常养护应做到:
(一)库房和药房应配备温湿度监测与调控设施,每日应对温湿度进行监测并有记录,对不符合温湿度要求的应及时采取通风、降温、除湿等调控措施;
(二)对质量不稳定的药品、拆零药品、近效期药品、长时
间储存的药品应作为重点养护品种,加强养护,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,采取干燥、降氧、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;
(三) 药品养护人员应对库存药品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质量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。

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,并做到:
(一)  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,并及时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;
(二) 不合格药品要单独存放,并有明显标志;
(三)           合格药品的确认、报告、报损、销毁应有完善的处理程序和记录。

第四条 凡有质量问题的药品,不得向病人或患者使用。

第五条 医疗机构库房、药房用于储存和陈列药品的货柜、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、干净整洁,并做好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腐、防污染、防鼠等工作。

第六条 药房陈列药品应按系统、科别、剂型或用途整齐摆放,药品分类标志醒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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